一、林政與林產機構應否劃分?二、已申請四十六年度之鄉村荒地開墾,省政府未批覆理由安在?三、請問林產管理局(可由廳長答覆):本年度推行屏東荒地造林,局長此次赴屏東,命山胞擇地造林,坎去地上物,但曾得屏東縣政府通知,坎去後如何處理,置之不顧,當時局長是否在場?關於山地保留地之開墾問題,申請案亟應答覆,倘不能照原預定案處理,亦可依據以前山胞保留地辦法予以答覆;保留地至今不能解決,如有困難,林產管理局應於接到民政廳公文時,迅速簽復意見;地上物的處分,我很贊成標售,不贊成拍賣,拍賣係由山內幾個山胞賺錢;造林必須擇地,地上原有樹木,坎後如何處置,未承指示,此種木材對國家人民有無利益?局長赴屏東督導擴大造林時,應有整個計劃,地上障?木應預為計畫,謹慎從事才對,而林政人員說局長說,坎了不管,究竟有無此說;關於土地利用,臺灣省林地管理辦法規定,在十五度以上者,絕不可種農作物,可是現在五十度到八十度者,均在種植番薯、苧?等,請問廳長應否收回?有決心應限一年後絕對收回否?花蓮有一大木廠,依據法令申請,省政府與申請人訂租約後被人開懇,而發生糾紛,廳長對主辦此種事業有何主張?農林廳木場部分主管未推行,而發生甚多糾紛,影響牧場事業之推行;凡人民申請關于牧場租地案件須於接到申請書時,會同有關機關勘明是否合乎規定,庶不致再有糾紛發生。